科普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不用给子女抚养费?
法律知识要点:很多夫妻之间,其实感情早已破裂,但是宁愿忍受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不愿意离婚,选择不办理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有的人认为离婚是件不光彩的事,还有的认为离婚后对子女影响大等等。总之有各种各样原因,夫妻虽然没有离婚,实际上早已分居,各自生活互不往来。
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是否要支付抚养费呢?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分析,即使分居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有权向人民法起诉请求判决支持。
有不少人认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既然双方暂未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的,应视为是双方共同支付的抚养费。
这种说法正确吗?显然是错误的,夫妻双方感情破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航诉称:原告是被告陈某海的女儿,从2009年起就跟随母亲寄居在外婆家,被告陈某海只有零星支付过生活费、抚养费32400元。现在原告已经上小学了,仅靠母亲做临时工的收入已无力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现在起每月支付原告1700元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补足原告从出生到现在尚欠的抚养费70200元。
被告陈某海辩称:被告与原告之母薛某梅于2008年7月5日生育原告是事实,但从2009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之母薛某梅将其带到遵义,夫妻开始分居,被告长期见不到原告。
在2013年12月前,被告是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共付了32400元。但是,被告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责任,薛某梅也应负担一定费用,不能一直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航的法定代理人薛某梅与被告陈某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7月5日生育原告陈某航。因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薛某梅将原告带到自己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开生活,双方来往较少。
在此期间,被告陈某海共给付了抚养费32400元。从2013年12月起,被告陈某海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21年8月13日,原告陈某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被告陈某海目前月收入5600元;原告陈某航母亲薛某梅目前月收入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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