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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则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每日一则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条文理解

本条涵盖了三类夫妻共同债务:1.“共债共签”的夫妻共同债务;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下面逐项分析: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可以引导债权人特别是大额借款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事先做好风险防范。一方面不仅可以保障另一方对一方借款的同意权和知情权,另外也可以避免债权人因事后债务纠纷无法举证而遭受损失。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系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其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另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通常的子女教育费用等,当然也需要结合双方的身份、收入、职业等因素综合考虑。

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该部分的债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举证责任系债权人,进而就要求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谨慎注意,因此建议债权人在面临出借大额借款应当要求“共债共签”,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延伸点

对于侵权责任方面有两项条文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1.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侵权对受害人赔偿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2.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被监护人侵权,夫妻应对外承担责任,该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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