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小赵婚前购买的住房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小赵个人所有。至于其住房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所谓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因素造成的。
如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R-M-F-Y)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R-M-F-Y)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而导致财产价值增长,财产所有人在此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行为推动的作用,也就是说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完全是由外在的因素造成,它不因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例如,古董随着年代的久远而价格上涨、某种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导致价值增加等。因此,自然增值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只能在其所有的财产增值过程中没有投入任何个人因素,否则,该部分增值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声明:
本网页内容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