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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则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每日一则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情形

条文理解

婚姻无效是婚姻不具备法律上的形式性要件或实质性要件,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及满足实质要件才能被法律认可婚姻效力,婚姻无效的原因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情形一重婚:明知晓一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一夫一妻制系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若违反不仅婚姻无效,而且将面临刑事责任。该处的重婚是指法律意义上与第三人办理登记结婚,若仅与第三人系同居关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婚。

情形二、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年龄:之前在结婚的禁止性条件、缔结婚姻的年龄中已详细列明,此处不再赘述。但需注意的是,法律保护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具体需分情形进行分析,对于重婚来讲,主体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例如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工会等);对于未达结婚年龄来讲,主体为当事人或未达到结婚年龄一方的近亲属;对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的,主体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婚姻无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延伸内容

1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律规定的情形须仍然存在,若无效情形消灭,则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例如,梅梅和帅帅结婚时,梅梅的年龄为17岁,帅帅以梅梅未达法定年龄结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梅梅已经23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消失,法院无法支持帅帅的申请。

2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适用撤诉,因无效婚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方虽发生一般诉讼中例如申请撤诉、未缴纳诉讼费等撤诉事由时,法院不得按撤诉处理,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3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又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则应当先确认婚姻的效力是否有效,再对离婚纠纷进行审理,若婚姻宣告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应当继续审理。

4法律程序问题: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用的是一审终审制,一审法院作出即有法律效力,与一般的诉讼案件两审终审不同,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部分,仍然可以调解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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