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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则民法典|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每日一则民法典|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条文理解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身体受到的伤害”修改为“人身损害”表述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表述一致。同时,对《婚姻法》表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将各类费用涵盖更为全面,但不能将所有的费用认定为个人财产,例如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该收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长,该财产一直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财产消耗,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是前篇夫妻共同财产中所述的兜底条款,因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所以增设该条给予法官审理案件的空间。但是该条应当予以严格适用,我国采用的是婚后财产共同制度,只有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延伸知识点

1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对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即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将自己所属的房产赠与给对方,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双方在离婚时,赠与一方要求撤销赠与,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应当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争议,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2父母为子女在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形: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证据可从不动产登记情况认定,例如梅梅和帅帅结婚后,梅梅的父母出资给双方购买房产且登记在梅梅名下,视为对梅梅的赠与;若登记在帅帅或双方的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上述仅适用父母全款购房的情形,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由于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而且另一方也支付剩余款项,除非双方另外有约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

3其他人身属性的财产:例如体育竞赛中的奖牌属于个人财产,而竞赛中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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