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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公公娶了儿媳(还状告公安机关)

【案情】年过六旬的陈华是宁波市鄞州区某街道某村农业户口的村民。2012年7、8月间,儿子陈强和儿媳李妹离婚了,而此时他们的孩子都八岁了。

荒唐公公娶了儿媳(还状告公安机关)

就在儿子儿媳离婚后的一个月,老陈竟然和自己携手相伴40余年的老伴也离婚了。

接下来发生的事,更让人无法接受。

老陈和自己的儿媳李妹竟然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这可就乱套了:孙女才8岁,她叫老陈喊爷爷还是爸爸呢?老陈的儿子小陈喊自己的前妻什么呢?直接喊名字还是喊什么呢?

而就办理结婚的当天,陈华就到了高新区公安局,提出要把新媳妇和孩子的户口转到自己的户口上。

高新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老陈需取得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口迁入的盖章证明材料才行。老陈找村委会签字盖章,但村委会不同意盖章。

于是,老陈和新媳妇就把高新区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高新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老陈诉称,他和现任妻子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其结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两人的婚姻当然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方弘:公公和儿媳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哪些近亲属是不允许结婚的?

谭瑛律师:《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公公和儿媳结婚并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因为他们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具体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都是必须要有血缘关系的。

公公和儿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所以,从《婚姻法》上来判断,公公和儿媳是可以结婚的。但是,除了《婚姻法》的规定,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还要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53条明文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来讲,本案的公公和儿媳结婚,我认为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关系的混乱肯定严重的违背了我们国家的公序良俗,也是社会道德不能容忍的。

所以,具体到本案来讲,我认为公公和儿媳的婚姻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

【结语】

方弘:假结婚并不少见,但是公公和儿媳假结婚也真是突破了我们的想象力。古人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心念歪了,得到再多的财富也终将会是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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