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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判例夫妻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受限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二人作为合计持股100%的股东设立公司,该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外产生债务纠纷,即使夫妻二人此后离婚,若夫妻双方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最新判例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债权人如意图基于财产混同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对公司和股东存在财产不独立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而一人有限公司情形下,应当是由股东对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差异,直接影响债务人主张的难易和被支持的可能性。对仅夫妻为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独立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突破性的调整,判例认为夫妻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参照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对人格混同予以认定。虽然认为本观点有些过激,但从有效打击逃废债的角度考量赞同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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